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如何解决执行难法院执行
2020-12-17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在很多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当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财产不受转移,很多人在诉前都会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1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是5000,按规定计算是6520,但是财产保全费最高是5000元。
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的全部内容。进行申请诉求财产保全如果担心自己不会按程序进行的话,是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如何解决执行难法院执行
2004年,广东省越秀区市新会区法院正确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以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点,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妥善审理、执行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新会区法院运用七项措施全年共执结拖欠工资案件1810宗,为近2000名困难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161.96万元,共执结拖欠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款案件282宗,追回欠款829.1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1、先予执行。在执行涉困难群众利益案件的过程中,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该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提取执行款支付困难群众的劳动报酬、医疗费。如刘继佳等10名工人申请执行欧阳冬清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欧阳冬清欠下刘继佳等民工工资12795.95元。而欧阳冬清承接越秀区市新会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已提起诉讼,但案件尚未审结,欧阳冬清以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我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提取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刘继佳等10名工人。
2、第三人垫付。案件执行是一个依法执行的过程,每一个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从作出裁定到查封财产、评估财产、拍卖财产、支付执行款,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已查封了财产但又一时难以变现或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多做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的人或单位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先行垫付,在执行到被执行的财产后,再将垫付款给垫付人。郑春利诉被执行人吴国玲、吴桂喜、梁玉婵、冯松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数宗案件均以这一执行方法执结。
3、分期付款。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的,如果强制执行可能造成企业倒闭的,企业倒闭则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也影响到更多的工人的就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越秀区市新会某金属制品厂拖欠的30多名员工的20多万元工资,工人们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查封了该厂生产设备并准备评估、拍卖,后来了解到该厂作为所在村集体的经济支柱,靠收取该厂的承包款来维持村集体的正常运转,若将该厂设备拍复生产。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决定同意该厂复工,被欠薪工人可以回到原厂工作,先支付工人的部分工资6.5万元,尚欠的工资余款在复产后分三期付清。卖,村集体丧失重要经济支柱,村民生活就变得更困难,同时承包人也有意恢
4、执行债权。有些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如果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没有异议,可以强制执行。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做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其提前履行债务,以确保被拖欠工资款的发放。如新会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人约150万元的工资、退休补贴,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其他公司拖欠大笔工程款,我院依法执行该公司的对外债权,以债权变现所得清偿工人工资。
5、代位诉讼。在执行拖欠工资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后,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可以由工人直接代位被执行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加快立案、加快审理、加快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尽量用足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全力保障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动福利得到及时落实。
6、和解执行。有时企业与工人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
互不相让,企业有其实际困难,负担很重,如伤病残职工多、三角债拖欠较多等。如果强制执行也达不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只有深入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形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如越秀区市新会区某制造公司100多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