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为何二审能胜诉?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
2020-12-23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为何二审能胜诉?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要能取得诉讼的胜利必须要有相应有力的证据,如人证物证。但是,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为什么二审能胜诉
民间借贷的诉讼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又有利于诉讼的胜利,因为民间借贷,涉及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如要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凭证,实践中一般是借条;然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条,应当由相应的支付依据,要证明依据借条,将钱款交付了借贷人,实践中一般是银行转款凭证等。但是对于债权人仅有转账记录,为什么可以在二审中胜诉呢
一、案情摘要:
张杰与朱晓是初中同学,二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朱晓生意急用向张杰借钱,张杰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朱晓账户,未向朱晓索要借条。
半年后,上海楼市蒸蒸日上,张杰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朱晓却说没向张杰借过钱,直接拉黑张杰。
张杰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朱晓。
开庭时朱晓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张杰打包向朱晓的还款。
二、审判:
1、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杰主张朱晓向其借款30万元,然张杰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张杰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张杰要求朱晓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张杰与朱晓是2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朱晓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朱晓抗辩该笔转账系张杰归还之前欠朱晓的债务,但朱晓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朱晓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无视法律规定。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朱晓十日内返还张杰30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张杰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朱晓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朱晓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朱晓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朱晓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朱晓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朱晓未归还借款,张杰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三、律师总结: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
所以聪明的律师遇到此类案件想出了;曲线救国;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
但更聪明的律师一般给被告出主意,此类案件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时无法查明款项性质,基本上判决原告败诉。
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听到的一个极端案例就是,原告为使法院查明款项性质,曾;挟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
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借款形式,通常需要有抵押物或者第三人作借贷担保。为了避免民间借贷产生的借贷问题,通常需要债权人辨认清楚是否该借,什么时候还等事项。那么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很多,那么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
一、要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的能力
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收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还要注意保留债务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房产证和行驶证等的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三、要约定合法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第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无息借款,是否有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
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2、民间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