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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划分标准 企业破产费用的范围

2020-08-18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划分标准


  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一“物”本身,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二,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第四,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第五,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六,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七,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八,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第九,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第十,票据在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


  对人抗辩的发生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第二,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四,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第五,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拣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企业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公平清偿程序,较之于个别清偿更有效率,但是破产程序本身也是需要耗费成本的,这种成本体现为破产费用形式。


  构成破产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这是构成破产费用的实质条件。作为概括性的公平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得所有债权人依据其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以及债权的数额公平地获得清偿;对于破产程序中所支出的费用,也应当公平分担。只有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才能作为破产费用,个别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应作为破产费用由全体债权人来负担。


  破产费用必须是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如启动破产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清理债权债务而在管理、变卖、分配债务人财产等各个环节支付的费用等。在破产程序中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负担的债务不属于破产费用。


  依据本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诉讼收费办法具体规定了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其中,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至百分之零点五等一定比例交纳;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破产案件受理费实行先向申请人预收,进入破产程序后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办法。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这些费用具体包括:①财产保管费用。如雇佣看管人员的劳动报酬、租用存放场地的租金、仓储保管费用等;②财产保养、维修费用。如为保证机械设备、机动车辆适用性和变现价值而必须支出的保养、维修费用;③财产保险费。为避免盗窃、火灾等情况造成债务人财产毁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出的财产保险费用;④财产评估费用。债务人财产中价值较高的财产出售时应当事先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为此必须支出必要的评估费用;⑤财产的拍卖费用。包括变价拍卖过程中所支出的公告费、佣金等费用;⑥财产变更权属过程应当支付的费用。如在变卖房地产过程中可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配套费、变更登记手续费等费用;⑦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具体包括:①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履行这些职责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不易区分。但是,前者是指债务人财产保管、评估、拍卖、变卖、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后者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费,等等。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体办法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③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因此,只有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的工作人员,其费用才能纳入破产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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