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的手段有哪些 公司结算有刑事风险吗
2020-08-16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追讨的手段有哪些
核心内容:如何进行债务追讨债务追讨的方法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扶植手段等。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合理的运用各种手段,不能采取过激手段追讨债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追讨债务的手段。
追讨债务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讨债人可通过行政手段帮助实现讨债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二、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是就承担某种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受相应的某种权利。在此条件下,当一方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债权人一方就可同时享有抗辩权。
三、法律手段
依法讨债是法律赋予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每个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
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公司结算有刑事风险吗
公司结算涉及凭发票结算,而公司结算的刑事风险也主要集中在发票,发票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刑事风险,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接下来由编辑在这里整理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刑点低、判刑重。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对于真实交易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开具这种发票抵扣税款就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帮别人开发票这种忙不能随便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属于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的则有所增多。
虚开发票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样,也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还是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
我国刑法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