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2020-08-18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原投资人不能以其公务员身份、不具有投资主体资格为由,主张免除对外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人仍应承担连带。但解散的有五年保护期。
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及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需承担连带。
8、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个人认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转让前企业的债务均应承担连带。
9、个人独资企业继承的,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担保债权一向都是有一定的优先权的,这一点在我国的《破产法》中也有一定的体现。而在《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为大家带来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详细内容吧。
一、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法不可动摇的法则。破产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原则的同时,对导源于民事基本法的一些制度、规则做了限制抑或扩张的规定。就担保物权而言,依照民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破产法上,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债务人企业一旦受破产宣告,其主体资格将不复存在,因而破产程序是以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为根本宗旨。这样,担保物权在民法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不受到制约,破产法在继受;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则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作了诸多限制。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分析,以期能为我国新破产法、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
各国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各不相同,有紧有松。一般地说,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个不同的破产程序中,都有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规定,其中破产重整程序的限制最为严格。为此,笔者将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称为一般限制,将破产重整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称为特别限制。
三、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根据绝大多数采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国家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例如,按照《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30条和第131条之规定,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3个月之内或程序开始之后实施的同等担保行为,以及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1个月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实施的不同等担保行为,支付不能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也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所为的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临界期限限制并不排除债务人于设立债务的同时设定财产担保行为的效力;二是经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法定临界期限内,但因其已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所以不得请求撤销。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的相关知识呢不能质疑的是它确实是有优先性,但是它也有一定的限制,大家如果是想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话最好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